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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公开曝光四起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焦作日报 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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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我市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坚持开门搞整治,按照全国、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开展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大曝光行动的通知要求,对以下四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闫某林违纪违法案


闫某林,男,汉族,原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主任,2020年12月被免职。


2014年至2015年春节,闫某林在担任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期间,多次收受当事人购物卡并接受宴请。2014年,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内部人员干扰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插手案件办理,说情、打招呼并接受吃请,对人民法院公正形象造成不良影响。2010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其担任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执行局第一执行庭庭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民事审判、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当事人现金。2008年9月至2012年8月,闫某林在承办合同纠纷案件中,在未依法履行解封查封财产等法律程序下,私自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已裁定因采取诉讼财产保全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过户给案外人,造成案件原告胜诉判决无法执行,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闫某林身为审判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要求,违规收受他人财物、接受他人宴请;违反工作要求,插手下级法院案件执行工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涉嫌受贿犯罪;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闫某林开除党籍处分。3月17日,省教育整顿指导组、市教育整顿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和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干部及全市法院干警共计160余人,以视频观摩形式旁听了闫某林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靳某发违纪违法案


  靳发,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勤服务中心工人。


2014年11月、12月,靳某发连续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相关处罚。2020年12月,靳某发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3月,靳某发因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离婚证)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靳某发身为法院工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多次违法驾驶机动车,并违法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法律意识淡薄、敬畏之心欠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靳某发记过处分。


闫某峰违纪违法案


  闫峰,沁阳市公安局崇义派出所副所长。2021年1月23日,沁阳市赵某春等人开设赌场案由崇义派出所副所长闫峰主办。2021年2月10日,闫峰向沁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呈批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手续。当晚,闫峰收受当事人礼品后,未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让两人离开了派出所,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造成抓捕工作延误。


在教育整顿期间,闫某峰主动到局纪委说明自己的违纪问题,适合自查从宽原则。根据《关于河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实施意见》,应从宽处理。2021年5月24日,给予闫某峰记过处分。


张某民违纪违法案


张某民,男,汉族,市监狱三监区一级警员。2021年1月,张某民收受罪犯张某亲属手机微信转账,给罪犯购买物品并于封闭期间传递给罪犯,2021年2月,张某民在监区值班室门口,为罪犯张某传递食品及生活用品,后又将手机带入生产区厂房门外,用手机拍摄了罪犯照片和信件传送给罪犯母亲。


张某民作为监狱人民警察,违反监狱有关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物品,违规携带使用手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张某民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主动向组织报告自身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在审查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审查,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如实讲清问题,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依据相关规定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相关政策,给予张某民同志警告处分。


焦作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来源:焦作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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